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申报
申报时间: 2024-01-21 -2024-02-29
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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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海铁联运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集装箱量超过1000标准箱(含)的海铁联运或海江铁联运公司。
海铁联运是指货物通过铁路运至深圳东部港区,再经船舶出港的多式联运,或通过铁路运至深圳铁路场站,经陆路中转运至深圳西部港区,再经船舶出港的多式联运,反向亦然;海江铁联运是指集装箱通过深圳港与省内港口之间水路运输直接连接铁路定期班列的多式联运模式。
补充说明:一是海铁联运未经深圳铁路场站运输,由周边城市拖车运至深圳港区的,以及仅经平盐线运至东部港区的,不予资助。二是货物通过铁路集装箱与水运集装箱交换运输的,若铁路运输集装箱量与水路运输集装箱量不一致,取其中数值较小者。认定期间内,我局将对企业申报的倒箱数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请各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三是考核认定日期以海铁联运或海江铁联运完成日期为准。铁路运输结束(开始)与水路运输开始(结束)日期间隔应在15天以内。
2.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进出口重箱量超过2000标准箱(含)且在申报企业中排名前50名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排名并列的,并列排名的企业平均分配资助金额。如2家企业并列排名第10,则平均分配第10名和第11名对应标准的资助金额,以此类推。
3.船籍港资助项目(含新增深圳船籍港营运船舶资助、深圳籍船舶载重吨排名资助),资助对象为新增“深圳”船籍港营运船舶或考核年度末深圳籍船舶载重吨总和前10名的水路运输企业。
深圳籍船舶载重吨总和排名并列的,并列排名的企业平均分配资助金额。如2家企业并列排名第1,则平均分配第1名和第2名对应标准的资助金额,以此类推。
4.邮轮运营资助项目(含航次资助、邮轮旅客资助),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
5.国内客运资助项目(含新增开通深圳出发的水路客运航线资助、深圳海上观光项目客运航线资助、深圳海上公共交通客运航线资助),资助对象为经营深圳水路客运航线的水路客运企业。
申报材料
(一)港口类资助
1.海铁联运资助项目。
申请海铁联运资助项目的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概况及运营情况(附件1);
(2)法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海铁联运资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考核年度内海铁联运班列运输箱量清单(附件2-1);
(2)考核年度内海铁联运班列箱量统计表(附件2-2);
(3)货物通过铁路集装箱与海运集装箱交换运输的,提交考核年度内海铁联运班列转换箱量清单(附件2-3)。
申请海江铁联运资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考核年度内海江铁联运班列运输箱量清单(附件2-4);
(2)考核年度内海江铁联运班列箱量统计表(附件2-5);
(3)由相关铁路部门开具的《关于集装箱班列操作量的证明》(附件2-6),需附统计表及明细表并加盖骑缝章。
2.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
申请国际货运代理资助的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概况及运营情况(附件1);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商务部国际货运运输代理公司备案表;
(4)考核年度内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进出口重箱清单(附件3-1);
(5)考核年度内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进出口重箱箱量统计表(附件3-2)。
注:境外申报主体已在境内开设银行账户的,不得委托代收款;未在境内开设银行账户的,需通过合同(协议)委托境内专业机构(含商业银行)、依法律法规确定具备跨境业务办理资质的专门机构接收财政资金,并提供相关合同(协议),资金主管部门或预算单位将先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支付至境内代理机构账户,再由代理机构支付至境外收款主体账户,境外申报主体收到财政资金后应补充提供收款证明。
(二)航运类资助
船籍港资助项目。
申请船籍港资助项目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概况及运营情况(附件1);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申请新增“深圳”船籍港营运船舶资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新增船舶的相关批文或备案证明文件,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2)考核年度内新增船舶运力一览表(附件4-1);
(3)受资助的新增船舶5年内不办理注销或取消备案登记的承诺书(附件4-2)。
申请深圳籍船舶载重吨总和(考核年度末)排名资助的,还应当提交考核年度内水路运输企业船舶明细表(附件4-3)。
注:新增“深圳”船籍港的营运船舶是指在考核年度内首次在深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的船舶,一艘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新增运力资助。深圳籍船舶载重吨的认定是指申请企业在考核年度末已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载重吨的总和。
(三)邮轮客轮类资助
1.邮轮运营资助项目。
申请邮轮运营资助项目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概况及运营情况(附件1);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开辟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及靠泊邮轮的《国籍证书》;
(4)考核年度内邮轮母港邮轮运营数据一览表(附件5-1);
(5)考核年度内邮轮母港邮轮航次统计表(附件5-2);
(6)考核年度内邮轮母港出港客流量统计表(附件5-3)。
2.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申请国内客运资助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概况及运营情况(附件1);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航线经营权批文;
(4)起讫港码头靠泊协议;
(5)申请新增开通深圳出发的水路客运航线资助的,应当提交考核年度内新增开通深圳出发的水路客运航线航次统计表(附件6-1);申请深圳海上观光项目客运航线资助的,应当提交考核年度内新增深圳海上观光项目客运航线航次统计表(附件6-2);申请深圳海上公共交通客运航线资助的,应当提交考核年度内深圳海上公共交通客运航线航次统计表(附件6-3)。
航线运距在10海里以上的,还应提交海事部门核发的标明航线运距的证明文件或具有海洋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航线运距证明(往返运距不一致时,取往返运距平均值)。
注:水路客运企业应当具有航线经营权并实际经营。
项目来源
《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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