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新兴产业扶持计划(新材料)资助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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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核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现下达2023年新兴产业扶持计划(新材料)项目资助计划,安排资金3536万元对27个项目给予资助(见附件)。
2023年新兴产业扶持计划(新材料)资助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单位 |
项目名称 |
拟资助金额(万元) |
1 |
深圳中科欣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基于酶筛选与微流控技术实现麦角硫因生物合成产业化的研究与应用 |
133 |
2 |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乘用车高能量密度磷酸铁锂电池适用电解液的研发及产业化 |
251 |
3 |
深圳市业展电子有限公司 |
低温漂高稳定性电阻材料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
152 |
4 |
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OLED TV用圆偏光片产品开发 |
166 |
5 |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新能源汽车高压线束屏蔽套管的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 |
149 |
6 |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集成式高可靠性冷缩材料防水密封组件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 |
59 |
7 |
深圳市同方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电子封装低温钎焊用无卤素高韧性Sn-Bi环保锡膏的研发 |
198 |
8 |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高强铝材用新型锰铝合金材料关键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 |
123 |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三年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实施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申报,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申报单位不存在同一项目向市级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或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称号,或拥有与申报项目对应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
(二)申报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技术水平达到所属行业国际先进水平以上,已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指标与工艺参数以及产品的功能性能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已在深圳实现产业化。
(三)项目建设应在2020年6月1日之后开始建设,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支持金额、资助标准及其费用范围
(一)支持的金额
项目资助金额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影响,如通过项目数量较多则项目资助金额按照资助标准比例折算。
(二)资助的标准
事后资助,经专业审计机构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年修订版)》开展专项审计后确认项目实际发生总投资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助的总投资费用构成与范围
项目总投资原则上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等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费用需具备必要性、相关性,经审计核减超过20%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其中:
建设投资主要包括为实施本项目产业化涉及的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改造费,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筑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投资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为实施本项目产业化涉及的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用。其中,自主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知识产权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委托开发费用主要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本项目研发需要就部分研发内容委托相关机构研究开发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基础申请材料
(一)新兴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申报书(新材料)。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新材料产业扶持计划(新材料)”在线填写申报书,系统上传电子文件,提交纸质资料时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纸质文件盖章原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立项决议、实施阶段性报告及绩效评估总结报告(含实际建设时间、建设内容、效益情况等)复印件,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复印件。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2019-2021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复印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专项申请材料
(一)知识产权证明,取得的特殊认定、荣誉(包括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单项冠军)等复印件。
(二)涉及本项目研发产品的技术、工艺和功能等的产品检测报告,国内外同类主流产品技术工艺情况说明,项目实施经济社会效益测算评估报告,生产线工艺设计方案,项目能耗情况,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情况等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三)涉及本项目研发及其产业化的支出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各项支出涉及的合同、发票、转账汇款支付凭证、验收单等。支出清单(明细表)要素需填报齐全、准确,否则有可能导致审计无法核实确认。
(四)研发核心成员名单,研发核心成员不超过10人。
(五)第三方机构和下游用户的产品验证测试合同、报告,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对应的发票、出库单、转账汇款支付凭证等。
需要了解企业是否可以申报该项目,请联系政策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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